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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务员2014面试热点:以立法固化看守所制度改革成果

来源:2exam.com 2014-5-24 11:12:09

 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

计划,公安部已启动看守所法起草工作。公安

部监管局局长赵春光日前表示,看守所职能定

位正由以往服务办案转型为平等服务诉讼。有

学者表示,此次看守所法的制定,重在总结固

化多年来看守所改革经验,使其与新刑诉法接

轨,更好地服务于整个刑事诉讼体系。

  现行的《看守所条例》出台于1990年,距

今已经24年,可以算得上是一部“古董级”的

法律。其间我国《刑事诉讼法》分别于1996年

和2012年两次大修,但这部法律都没有进行过

相应的修改,不论在立法理念、制度框架,还

是具体规定上,都显得颇为滞后。2012年修改

的《刑事诉讼法》严禁刑讯逼供,确立了不得

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非法证据排除和讯问全

程录音录像等规则,但这在现行的《看守所条

例》里多为空白。事实上,2011年《看守所条

例》的修改方案已经基本成熟,最终却并未通

过,原因在于,全国人大法工委考虑到《立法

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及诉讼制

度,只能制定法律。在司法体制全面推进的背

景下,如今看守所制度体制的改革提上了人大

立法议事日程,释放出司法保障进一步改善的

信号。

  看守所法的制定是完善司法保障法律体系

的重要一步。众所周知,看守所是保障刑事诉

讼顺利进行的重要场所,既关系公民基本权利

的保障,也关系到刑事诉讼法若干基本制度的

贯彻与实施。制定看守所法是确保新刑事诉讼

法顺利实施的必然要求。新刑事诉讼法中多处

涉及看守所方面的内容,突出强调了看守所在

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方面的应有作用,比如将律

师会见的安排机关明确为看守所、要求羁押后

讯问必须在看守所进行、重大复杂案件的羁押

期限进一步延长、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范围

进一步缩小。这就涉及看守所一个基本观念的

改变——把过去看守所服务办案的理念转化成

公平的服务诉讼。任何犯罪嫌疑人在未经审判

并被认定有罪之前,应当视为无罪,享有获得

律师帮助的权利,禁止不当利用被拘留人或被

监禁人的处境,而迫使其认罪,或作出不利于

自身的供词。这应该是看守所制度体制改革所

应秉持的底线。

  事实上,后“躲猫猫”时代的看守所监管

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一系列创新改革举

措的出台与落实,提高了看守所管理的规范化

水平,提升了在押人员权益的保障水平,探索

出诸多有益的改革经验与做法。制定看守所法

的时机已经成熟,唯有通过立法,才能充分固

定、转化实践探索的有益做法,推动司法保障

体制的进一步完善。除了总体观念的转变,权

利保障和公开透明亦是本次看守所立法所坚持

的方向。辩护权是被羁押人员的核心权利之一

,与之密切相关的是律师会见制度。新刑事诉

讼法从多个角度规范完善了会见权的保障和实

现机制。如取消了侦查机关和看守所对会见制

度的双重审批权,确立了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的无障碍会见权。但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看守

所却往往以律师活动干扰正常办案,或者公安

机关正在提审、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阻

碍查究犯罪的进程等为由,想方设法阻碍律师

的正常会见。这正是法律规定不明确,执法上

有偏差,从而变相剥夺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

,这在本次立法中亦需突破。

  近些年的改革让一些地方的看守所变得越

来越开放透明,通过法律把这些改革成果予以

固化,将是改革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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